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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商贸发〔2019〕26号

        
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使用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1日       

 

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淮南市进出口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稳外贸”的工作要求,特设立“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风险补偿金”),为我市小微进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进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保障其规范、安全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专项风险补偿金由淮南市商务局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根据小微进出口企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规模可以适时增加。

专项风险补偿金主要为小微进出口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淮南市商务局作为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专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专项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 专项风险补偿业务由市商务局承办,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设在合作银行。市商务局与合作银行签订《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1)后实施。

第五条  贷款企业向所属市、县、区商务局(经贸发展局)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县、区商务局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县、区商务局审核推荐客户后,切实配合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做好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贷款清偿等系列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成立专项风险补偿贷款审核小组,对申请使用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向承贷银行推荐,并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推荐函》(附件3)。在征得承贷银行初步同意贷款意见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承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考察。同意发放贷款的,应向市商务局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函》(附件4)。

第八条  市商务局向承贷银行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通知书》(附件5),即视为同意合作银行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承贷银行按照《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函》(附件4)的贷款金额及时将贷款转入企业在承贷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条  市商务局将每笔贷款业务申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存档。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的专项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产品从其规定)。小微进出口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参照其上年进出口业绩,订单、进出口信用保单、进出口退税额、结算等合作银行信用贷系列贷款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的期限一般1年。

第十三条  专项风险补偿贷款采用优惠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办理。

第五章  贷款条件及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上年进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遇例外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淮南市重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无余额。

第十五条 为有效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贷款,企业同意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办理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进出口退税账户必须开在贷款银行。

专项贷款到期前,企业的进出口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