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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2-26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29号)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企业所得税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流转税、征管、稽查、计统等局内各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方法

第六条  科学分类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要深入调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源规模、涉税事项、行业特点、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信誉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等特点,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七类:(1)重点纳税人;(2)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3)特殊行业纳税人;(4)汇总(合并)纳税企业;(5)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6)核定征收纳税人;(7)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重点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省局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达到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八条  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确定标准:
(一)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或优惠政策到期后三年内的企业;
(二)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第九条  特殊行业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确定标准: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除重点纳税人、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对财务核算水平低、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不稳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非企业单位的确定标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凡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重点纳税人,应保持连续性,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退出重点监控。
对重点纳税人,要采取重点管理,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提取管理费等事项,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工效挂钩工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纳入税收管理员平台。
(三)汇算清缴。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弥补亏损等项目要与日常管理台账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纳税人的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纳税评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通过审核分析、核查举证、税务约谈等环节,对重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重点纳税人是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收入分析的重点,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主要分析重点纳税人当期和累计期所得税收入的增减变化的原因。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六)纳税服务。要认真做好对重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及时解决重点纳税人纳税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减免税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
(一)对减免税企业的管理
1.建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依据、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
2.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要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要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要按规定备案。
3.核实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非减免税项目列入减免税项目、利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一经查出,要追回所减免的税款。
4.加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管理。
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结合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对该类企业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审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原因,重点查看其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纳税人的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的管理
加强房地产专项业务培训,对基层税政、税收管理员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培训。与地税等部门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流,重点了解此类纳税人申报所得税与申报营业税的收入是否匹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目税收管理,要建立与土地局、规划局、建委、房管局、工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机制,定期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资料、房产证发放资料,逐户设立开发项目管理台账,确保及时、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二)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企业的管理
结合增值税的管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的管理,防止企业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要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和取得的发票金额、种类与实际经营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以及资金流量等方面综合比对,审核其开具、取得的发票和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防止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收购和销售发票,加大废旧物资回收和用废企业的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特殊行业。对流转税在地税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如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与地税部门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重点了解此类纳税人申报所得税与申报营业税的收入是否匹配。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二)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三)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监管内容、要求、标准要与管理就地纳税企业相同,同时定期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