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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薪〔2007〕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6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2007年1月起增加l级薪级工资。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以后每年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始计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执行初期工资的人员,若参加工作当年明确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计算。

(二)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变动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由较高等级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变动后的薪级工资等于或低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变动后的薪级工资高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从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根据其在原单位的考核或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正常增加薪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