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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98年签署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安排》),此次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本格式双方重新签署,条款数由原《安排》的七条增加到了二十七条,各条款也增加了新内容。增加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增加了间接投资所得条款

1998年签署的《安排》并无间接投资所得条款,因而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内地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10%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暂免)。此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