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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2017〕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杭甬运河各船闸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