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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否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示》(仙人劳社[200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国家和我省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公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