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 2023 〕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煤炭主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产业〔2016〕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全市煤炭行业监管和技术改造,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煤炭行业监管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改造、煤矿“四化”建设、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急需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明确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组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煤管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项目方案,结合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明确支持方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组织开展全市的项目申报、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的实施、验收、过程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市能源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内各单位的项目初审、上报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煤管局工作安排,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和能投集团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分配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部委组织实施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大灾害防治示范工程项目需市级配套的资金;
(二)煤矿“一通三防”、水害和相关重大灾害防治;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五)煤矿职业健康项目;
(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七)煤矿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八)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资源勘探、安全技术等支撑能力建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公共性、基础性和应急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将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煤管局负责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煤管局根据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要求,于每年4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本着“简化流程、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等相关要求,经审查确定的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预算需求纳入第二年预算公开评审。中央驻渝和市级涉煤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可直接向市煤管局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市煤管局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依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