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文体旅规〔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文函〔2023〕1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12月29日
深圳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完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体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在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少年体育组织,可以申报创建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
市级俱乐部每年命名1次,有效期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体旅游局)是组织实施俱乐部创建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俱乐部的发展规划、命名、资助、监督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俱乐部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俱乐部。
第四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俱乐部的创建工作,并推荐本辖区创建单位参加市级俱乐部的创建工作,与市文体旅游局共同加强对俱乐部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促进俱乐部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创建市级俱乐部的申报受理、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创建条件
第六条 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俱乐部名称规范,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拥有较完善、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职责规定、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
(三)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组织青少年开展多样化体育活动、体育培训及业余训练的能力;
(四)配有专项的体育教师或专(兼)职教练。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在政务网上发布市级俱乐部创建申报通知,创建单位应按当年的创建申报通知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创建单位申报的俱乐部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市××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名称进行申报,但不得含有事业单位的名称。
创建单位向市文体旅游局递交创建市级俱乐部的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书》;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三)俱乐部章程;
(四)俱乐部的发展规划;
(五)自评报告。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创建单位进行评估,创建单位按评估内容分类整理下列材料,以备查阅:
(一)俱乐部管理规范文件,章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的整体规划、活动计划、活动总结;
(三)俱乐部体育活动经费预决算表;
(四)俱乐部教练员花名册和业务培训证明、档案;
(五)俱乐部体育器材设备清单;
(六)俱乐部运动员人才库;
(七)俱乐部参加体育竞赛获得的奖状、证书及有关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
(八)俱乐部优秀运动员输送去向登记表、证明、录取通知书;
(九)俱乐部荣获市(区)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证书奖状。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在各俱乐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由评估小组将评估情况反馈给创建单位负责人,并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结合当年度俱乐部的发展规划,根据自评和专家评估意见经审议择优评选出拟命名市级俱乐部的名单;同等条件下,依托中、小学校、业余体校、公共体育场馆等单位和所属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创建单位优先。
拟命名市级俱乐部的名单由市文体旅游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体旅游局予以命名。
第五章 资助表彰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给予获得命名的市级俱乐部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对评估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俱乐部申请省级或国家级俱乐部。
第十四条 俱乐部培养的运动员代表本市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的,市文体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俱乐部资助,并在考核评估中给予加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架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俱乐部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俱乐部活动应面向社会以青少年为主体,广泛吸纳其他人群参加,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俱乐部应根据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使用时间等对青少年进行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不低于800人;保证青少年每周能在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2至3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
第十八条 节假日、寒暑假应组织开展健康、文明、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交流、培训活动,广泛吸引所在区域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努力使青少年较好地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
第十九条 俱乐部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俱乐部应积极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俱乐部收取的费用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体育场馆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青少年活动安全教育,确保俱乐部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接受的资助、捐赠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俱乐部可适当收取体育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