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政规〔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电力、油气、金融、物流等领域,全面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向社会资本释放更大发展空间。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等条件,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规(限)上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等)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整合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重点以产业基金、股权投入和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扶持重点业态、重点项目、重大载体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自主创新。各县(市、区)、各园区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五)优先保障用地
对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大服务业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县(市)以上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供地后,由县(市)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对全球和全国知名连锁酒店等高品质特色酒店(非经济型)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高品质特色酒店(非经济型)由县(市)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认定。项目供地后,由县(市)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工业园区内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项目供地后,由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支持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铁产业园内,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服务业以及其他具有创新创意、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特征的现代创新型服务业探索试点“一产一策”项目供地政策,每个园区原则上划定不超过200亩的试点区域,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试点面积已供完且确需增加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涉及大型物流项目、研发型总部项目、专业运营商项目等重大现代创新型服务业项目需要增加试点用地面积的,不受200亩试点供地规模限制,实行“一事一议”。现代创新型服务业项目实行认定准入,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供地后,由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对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涉及相关费用和经营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桂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政局、教育局、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六)加大融资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推进支持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服务业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等)
(七)完善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自治区出台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政策。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使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委、桂林供电局等)
(八)强化人才支撑
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在我市创办服务业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人才、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或团体给予相应奖励。对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中的急需紧缺人才之列。以上奖励按《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及增长情况,结合企业推荐情况,每两年发布一次我市服务业优秀人才榜(不超过20人),对进入榜单的企业家在榜期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含市本级财政留成和县(市、区)留成,下同]的100%,并在落户、购房、家属随迁、出入境、子女入学、本人及其家人看病就医、购买国有景区门票等方面,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提供便利和优惠。(责任单位: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
二、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九)发展壮大旅游服务业
每年对综合排名“前三”的旅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当年应纳税额的10%、5%、3%的奖励;组织诚信旅游服务业企业开展诚信旅游评比达标活动;开展评选我市十佳旅游企业,在推广、推介时给予优先支持。认定细则和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制订和组织开展。
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桂林特色旅游商品,对新开发项目(产品)给予贴息扶持,按项目贷款利息的20%进行贴息,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最多贴息两年。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
(十)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支持发展文化演艺产业。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园区自行确定给予奖励的数额。对新推出并常态化演出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200场以上、单次演出时长超过40分钟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成立文化演艺企业(景区),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奖励可以叠加享受。
支持发展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视频、智能语音、网络直播、数字内容制作、数字内容应用服务等新业态。每年在以上领域中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前3名企业按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名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鼓励县(市、区)参照执行。对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人工费用)并成功入库统计,通过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建筑、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从事网络游戏、动漫、卡通、数字型媒体、书画艺术创造、艺术品展览等文化产业业态且正常经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细则和认定工作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和组织开展。
支持根雕、观赏石(含奇石、观赏石、矿晶体、鸡血玉)产业加快发展。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根雕、观赏石艺术博览会或展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上(其中外地参展企业在30家以上),专业观展企业(含个人)在20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打造桂林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通过举办博览会、外出参展、义卖、拍卖、精品集出版等进行形象推广,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在酒店投放宣传资料等进行旅游推广,通过根雕、观赏石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平台进行商贸推广,对经认定的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年度成交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根雕作品精品评选活动,对经批准的全市层面的权威评选活动,排名前5的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博览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
(十一)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且成功入库统计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基金、创投(风投)、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市级财政贡献的90%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年实际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每家公司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
(十二)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
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桂林海关等)
(十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驻地科研院所、高校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我市成功入统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统计局、财政局等)
(十四)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
支持国内外知名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科技中介(代理)、人力资源(不含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企业),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成功入统的,按其对桂林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会展公司,对知名展览机构在我市新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点资助UFI认证的机构和项目),年度内举办展会累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活动进行补助,补助办法按照《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办〔2012〕212号)执行。
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入统后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我市的用人单位通过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式引进市外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或税前年薪在50万(含)以上的各类高端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支出中介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全国、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合作,搭建人才共享平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共享。对经认定的人才共享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览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十五)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
支持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管理、中医养生、医疗康复、心理咨询、康养产业和体育健身等加快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专项债和信贷资金,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实行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公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费优惠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科技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对企业开发养老互联网平台、大健康数据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通过评估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桂林供电局等)
(十六)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
支持发展新兴软件及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互联网+应用服务、网络监测及安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5G产业应用、北斗导航及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或项目,给予 30 万元奖励。结合数字桂林建设,引导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鼓励政府部门开放数据,推动大数据在智慧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养老、教育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经认定被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采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在我市注册的,给予单个合同总额20%的采购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资金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给予1:1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年实际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税务局、财政局等)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库,销售额增速超过10%以上且销售额超1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销售额增长速度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的企业,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库,其营业额增速超过10%以上且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年营业额增长速度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