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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企业改革、结构调整顺利推进的重要配套条件。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各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和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本级行政区为统筹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全责。

(二)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建立与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认真总结各地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难以解决的问题,健全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四)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实践和意愿,鼓励各地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起步阶段,可先将原实行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推进的要求,各统筹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没有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以先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过渡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工伤、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统筹基金要明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是否设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确定。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地区,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

个人账户和实行分类管理。由财政提供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统筹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其中,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确定统筹基金的缴费标准和建立个人账户最低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建立正常的筹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杭州市政策基本统一,实行单独管理。电力、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账户缴费,原则上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