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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2016-09-21 桂商建发〔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商政发〔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财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工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广西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广西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二手车异地交易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和限迁政策。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严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的除外。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各市至少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安部门公告为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保险公司要完善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管理制度,优化保险服务流程,简化保险服务材料,主动指导客户填写保险过户申请书,做好被保险人及车牌号码等投保信息的变更,及时完成保险保单的批改过户。原车主提出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申请的,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增加办理条件、收费项目。
三、落实二手车税收征管政策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快推进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查询
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完善后,商务、公安两部门相互提供查询权利,对交易信息未录入两系统的二手车不得登记。充分利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营运车辆登记、营运时间等信息。加快推进“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我区的应用,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加快设立串接4s店、车管所、二手车市场、维修厂、金融、保险、质保行业的一个信息采集社团主体,建立包括汽车生命周期信息、二手车交易量、新车入户量、二手车过户、转入、迁出、车辆VIN码基础信息,保险、维修记录,车辆评估认证,质保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