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筹建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培训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3.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三、有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1.教学场所原则上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2
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设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仅限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开业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章程(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4.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协议)、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5.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等)、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6.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相应职业证书、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7.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①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②提供食宿的,还应提供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8.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9.《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0.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1.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一份)。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附件3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筹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年〕第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法〔2013〕6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征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合作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②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3.所开设的培训项目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培训项目。
4.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①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①专职教师不少于1/4;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③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④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7.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②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③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④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8.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设立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内培训项目的,设置标准参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4.章程(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7.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协议)、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等)、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9.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相应职业证书、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10.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①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②提供食宿的,还应提供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12.《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3.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4.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一份)。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至少交齐第1项、第2项、第3项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正式开业,并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正式开业的申请,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诺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