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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职发〔201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设立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法》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1日



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规范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训机构”)的改革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职责)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社局”)是浦东新区范围内合作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合作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做好学杂费专用账户监管等专项监管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合作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二)对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三)对浦东人社局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

设立合作培训机构,分为筹建和正式开业两个步骤,其中,筹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办学条件)

合作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设立合作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具体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合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在申请筹建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申请正式开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

(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第七条(机构名称)

合作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表述中应当含有“职业技能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告知)

浦东人社局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办理依据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3)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诺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浦东人社局。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浦东人社局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筹建申请书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同意筹建申请。

《告知承诺书》经浦东人社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浦东人社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开生效的《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筹建期间的要求)

合作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以及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中的要求,开展培训机构的筹建活动。筹建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

浦东人社局收到合作培训机构正式开业的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及准入要求等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合作培训机构筹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符合办学条件及准入要求的,浦东人社局应当同意其正式开业的申请。

合作培训机构筹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浦东人社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正式开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浦东人社局应当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意见。

第十三条(设立分公司)

合作培训机构拟在浦东新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变更)

合作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包括申请正式开业或者新增/变更培训项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的,由浦东人社局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告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作培训机构分公司申请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包括申请正式开业或者新增/变更培训项目)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诚信档案)

浦东人社局应当建立申请人、合作培训机构诚信档案。

对合作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人社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合作培训机构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其他工作要求)

合作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建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合作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当开具由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本单位收费票据。学杂费应当及时全额缴存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合作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时,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合作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培训机构开设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项目按照中国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合作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2.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3.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筹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4.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筹建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培训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3.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三、有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1.教学场所原则上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五、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2


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设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仅限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开业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章程(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4.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协议)、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5.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等)、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6.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相应职业证书、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7.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①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②提供食宿的,还应提供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8.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9.《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0.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1.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一份)。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附件3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筹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年〕第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法〔20136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征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合作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②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3.所开设的培训项目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培训项目。

4.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①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①专职教师不少于1/4;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③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④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7.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②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③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④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8.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设立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内培训项目的,设置标准参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4.章程(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7.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协议)、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等)、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9.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相应职业证书、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10.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①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②提供食宿的,还应提供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12.《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3.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4.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一份)。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项、第项、……。(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至少交齐第1项、第2项、第3项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正式开业,并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正式开业的申请,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诺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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