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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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从2010年冬季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具体包括服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士官;服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已安置工作岗位的或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不在对象范围之内。
二、教育培训原则
(一)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免试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中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两年。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临城街道、普陀山分别纳入定海区、普陀区的教育培训范围,其费用由市级财政统一结付。县(区)现有学校和机构不能满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县(区)统一申请,市级统筹安排。
(四)在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统计、报到衔接及档案流转等工作。市民政局重点负责相关的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典型推广等工作。
(二)人劳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的落实和安全。
(五)舟山警备区、各县(区)人武部门具体负责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时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组织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工作。
(七)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专业设置,严把教学质量,确保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
四、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从所属重点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确定2个承训学校和机构,各县(区)确定1至2个承训学校和机构。
(二)退役士兵于退役次年2月底之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申请、填报志愿、并提供身份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3张及《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