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要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各年龄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充分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到2012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完成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到2015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二、强化政府责任,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三)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布局。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和设区市的区可以采取独立建校、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履行培智教育责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坚持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就学原则。为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中重度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接受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普通幼儿园和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县级政府负责区域内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要。
(五)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积极筹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普通高校应优先录取符合要求的残疾考生;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六)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布局。落实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的市、县(市、区)的布点建设规划,加快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建设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逐步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八)做好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
(九)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四、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特殊教育学校(班)应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开展教育工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积极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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