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科综〔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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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嘉委发〔2017〕3号)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 (
嘉政发〔2017〕3号
),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嘉兴市科技局、嘉兴市财政局根据省《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浙科发条〔2017〕7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一种“有价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的工作,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以下简称各区)向企业和创业者直接发放、兑现创新券,市级不直接发放,以奖补方式将经费下达给各区。
第五条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深化科技经费使用改革,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政策支持,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具有创新需求的,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泛孵化器的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七条 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含市外的创新载体)为本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可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依托“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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