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中共舟山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海洋文化名城的决定》,充分调动我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凡在舟山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门、驻舟部队等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其生产的优秀文化成果均可列入文化奖评选范围。
第三条 文化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的评选原则。通过评选、表彰在我市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社会各届人士和各级各类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我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贡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和成果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市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5个;成果奖主要奖励我市文化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文化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文化奖评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舟山;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在当地乃至市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舟山文化知名度,建设海洋文化名城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 文化集体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