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4〕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0号)和《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实施意见(试行)》(海委办发〔2013〕1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再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土地权属合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三改一拆”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土地(包括粗放低效利用的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利用土地),以及按规划可与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地块一并开发建设的零星土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等)。

  二、开发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

  (一)政府主导实施再开发。下列情形必须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1.规划全部或部分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

  2.规划用于城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

  3.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必须通过政府收回实施再供应的土地。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联合、招商合作实施再开发。

  以改拆结合的土地(包括改变土地用途、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等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提高利用效率),单宗合法用地面积达到5亩以上,或相邻多宗合法用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再开发:

  1.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联合再开发。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相邻2个以上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进行开发,申请联合开发的,应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并明确约定股权比例。由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再开发。

  2.招商合作再开发。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单个或多个(最多不超过3个)市场主体进行招商合作开发。申请招商合作开发的,应成立共同项目公司,并明确约定股权比例,原土地使用权人所占股权比例应不低于51%。由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再开发。

  (三)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收购单宗或多宗地块进行集中再开发,可不受转让准入条件限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申请实施再开发或与其他相邻宗地产权主体联合开发。

  三、办理程序

  (一)政府主导再开发。由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实施补偿安置,办理收回程序后,按新用途和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供地手续。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联合、招商合作、市场主体参与实施再开发。

  1.单位申请。对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已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再开发年度计划的地块,由拟再开发实施主体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出再开发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再开发地块改造方案(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其他权属证明资料。

  2.镇街初审。由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论证,并根据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改一拆”专项规划等,对拟再开发地块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三产服务项目准入主管部门。

  3.部门准入。由三产服务项目准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再开发项目进行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三改一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对相关销售、投入产出、转让限制等技术指标进行明确,出具相关准入意见。

  4.审批实施。通过准入审核的项目,由属地政府指导拟开发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组织项目报批材料,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协议出让供地方案,经市集体会审、批前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实施再开发。

  5.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开发主体提出申请,按照《海宁市企业投资零审批外项目六阶段实施方案(试行)》(海审改办〔2014〕3号)办理项目验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