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1〕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市场,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推进我市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8〕141号
)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业投资目标
1.基本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企业规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2.主要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20家,其中,各市(区)和省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15亿元。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苏中、苏北地区创业投资中心。
二、创业投资管理
3.注册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承诺在注册后五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业投资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省发改委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
5.资金投向。国家医药高新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点区域,是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资金向该区域集聚。
6.资本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