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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认定条件执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执行。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其派出机构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符合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联办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

  (三)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的;

  (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的。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应当记载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生产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七条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