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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8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干部局、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1986〕26号文件,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科委下达了劳人科〔1983〕153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文件。为了贯彻上述有关文件,做好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工作,促进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已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单位,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在确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目前本单位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应先办理离、退休手续,到本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补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在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3号文件发布之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补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担任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少数高级专家(不含确定为“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指下列几种情况:
  1、在新建单位,新兴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岗位上,马上离、退休对工作有直接影响的;
  2、在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离、退休后工作无人接替的;
  3、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承担较重要的工作任务,马上离退休对工作会造成损失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系指: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计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额度后,不能突破经上级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然后按下列权限报批: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在市(地)、县的,由市(地)劳动人事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在省级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厅、局审批。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由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审核后,送省科技干部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只批准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要再次报批。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超过最高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坚决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三、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需要继续在职从事研究或者著述工作,暂缓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送省科技干部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酌情提高:
  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