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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2〕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一)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840元以内,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40元至1.5万元部分,在职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5%,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60%;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