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