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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转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转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委,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被授权单位、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印发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 人社部发〔2014〕78号,以下简称《办理程序》),对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有关情形、办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外国人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凡属于《办理程序》第一条所列情形,且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自2015年1月1日起,申请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均应按照《办理程序》规定办理手续。

对《办理程序》第一条第5项“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情形,由市文化委负责办理;第一条所列的其他情形,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外经贸委等被授权单位依各自职能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负责为演出举办单位办理邀请确认函。

来渝工作且停留时间超过30日的外国人应持上述单位出具的工作许可、工作证明和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外国人入境后在两个及以上不同合作方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在提交证明材料时,需同时提交不同合作方的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和中外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

对持J字签证入境拍摄新闻(政治、经济、科技等)采访片、访谈节目的,不属于《办理程序》第一条第3项“拍摄影片”所述范围。

三、对《办理程序》第二条所列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情形,在外国人入境前,用人单位可视情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或市外经贸委等被授权单位申办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外国人凭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申领F或M字签证入境。

四、对《办理程序》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在我国境内停留超过90日的外国人,视为在境内工作,须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免办此证,需持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书),持Z字签证、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批准文书)等资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五、外国人入境后,须按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在旅馆住宿的,在旅馆前台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场所住宿的,留宿人或住宿人须于抵达住宿地24小时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凡需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F或M字签证的外国人,需由用人单位提前10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涉外单位备案。

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办理程序》规定,为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在渝从事短期工作的,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

具体办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便更好提供服务。

联系电话:

1.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88633901

2.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涉外管理处:63850562

3.市外经贸委外事处:89018012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境外人员管理支队:63961944

5.市文化委市场处:6750230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