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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审)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财金〔2020〕5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20〕94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财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5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等五厅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提升我市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实现“扩面、增品、提标”的高质量发展目标,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或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的资金,以减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和县、区财政负担。同时,可用于引导我市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的探索试点,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省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我市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中市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的险种、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主要包括生猪养殖保险保额提高导致的保费补贴资金增加,以及用于弥补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农户应交的保费减免部分),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

第七条 市财政局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省级高效设施农业:蔬菜大棚、鸡、鸭、鹅等,以省财政厅公开发布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目录为准;

(二)地方特色高效农业:苗木种植、有机水稻产量、生猪价格指数等,以市财政局公开发布的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目录为准;

(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或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按规定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自主自愿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市辖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8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省财政补贴情况及市辖区相应险种结算数据,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市辖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省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二)地方特色高效农业:全市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6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预算资金安排及全市相应险种各区域保费规模等情况,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全市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险种及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依据文件具体要求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牵头办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

(五)优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的管理职责:

(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将专项资金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三)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