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的通知
粤劳仲[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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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含派出庭、中心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理,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第四条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 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上。
第六条 依法公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