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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6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33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不超过10人,提名奖获奖者不超过10人,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被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所。市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