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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职业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发布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目录》内容。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

(一)培训费补贴。培训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鉴定费补贴。培训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资格审查费拨付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考核鉴定费拨付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材料费拨付给实施技能鉴定的机构。

(三)职工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实习补贴。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月享受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给学生。

(六)师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目录》内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第六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对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依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执行。

第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各类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培训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培训的,在足额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公共实训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全日制培训,鉴定合格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