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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人社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研究,制定《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项补贴的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实施细则》(梧人社规〔201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梧人社函〔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范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已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灵活就业特点为“四个不固定”即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和岗位不固定。主要有: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单位非全日制就业、网上灵活就业等。
(二)本条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以下简称“4050”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1、2类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灵活就业后同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166元/月•人)给予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贴条件和标准。
(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每季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材料应附:
1.梧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梧州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首次申请提交);
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下同省略)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申请当年上半年度)、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下半年度),向常住地社区申请,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材料应附: 
1.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梧州市个人就业登记申请表;
3.《就业创业证》(核原件,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4. 梧州市调查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表。
对因涉及补贴申领等需要确认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的情况,可在此基础上由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调查(佐证材料、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或部门协查)。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申请材料应附:
1.梧州市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申请审批表;
2.梧州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3.《就业创业证》(核原件,以便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4.劳动合同(核原件);
(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
1.梧州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梧州市个人就业登记申请表;
3.梧州市调查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表;
4.《就业创业证》(核原件,以便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时间执行。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梧州市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一)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梧州市企业(社会组织)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梧州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3.《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4.劳动合同(核原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申请的企业(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当年上半年度)、次年6月30日前(申报上年下半年度),向企业(社会组织)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部分。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一)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当年上半年度)、次年6月30日前(申报上年下半年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梧州市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3.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初次申领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首次申请提交);
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表。
(二)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及单位银行账号变动的,则应在每月5号前提交以下资料:
1.人员增减表;
2.单位银行账号。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按自治区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梧州市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核原件,以便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材料与申领社保补贴重复的,可不再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还应提供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与申领社保补贴重复的,可不再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
2、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凭证;
3、《就业创业证》(核原件,以便标注享受政策情况)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四、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就业扶贫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
(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协助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本市企业就业、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每年只给1次补助。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初级工以下(含)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1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每年只给1次补助。
(五)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为培训对象成功推介到本市企业就业、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每年只给1次补助。
各地还可按照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附件2

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我市市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中职、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企业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
七、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五类人员自主选择自治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如培训机构收取学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补贴,如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则按补贴标准补贴。
(二)自主参加培训模式:五类人员自主选择自治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自主向培训机构缴纳学费,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由学员本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申请补贴。
(三)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或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农村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4)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5)城乡低保户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
(6)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或《毕业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等;
(7)其他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2.《自主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职业培训补贴拨付: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培训要求:项目制培训模式包括人社部门确认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培训劵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课时、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等双方责任。除培训劵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外,其他标准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课时不得少于70课时,项目制专项能力培训不得少于20个课时,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状况、教学需要合理安排课时。
(三)开班前提交开班备案材料:
1.《培训开班备案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四)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企业)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
1.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或企业在岗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
2.《培训机构(企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4. 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
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企业)单位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模式及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办法,与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培训模式及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办法相同。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少于8个课时。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人•天(8个课时为1天)、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签订“双千结对”岗位培训三方协议的企业,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申领职业培训券的,可预拨60%的资金给企业或培训机构,其他企业可按30%预拨。
(二)培训券申领: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券时提交:
1.《广西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申请核拨结算补贴时提交:
1.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
2.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3.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等。
人社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参加1年全程培训但未能通过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半年以上培训而不满一年,且未能通过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参加其他职业工种培训的,也可以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