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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5〕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3号规定,自2022年1月25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浙政发〔2014〕19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

(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为被征收的土地经省以上政府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有地居民)。

(二)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调整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

(三)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1.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根据市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情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征地时,按照征地公告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日当年度(以下简称“征地年度”)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以及征地主体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被征地居民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中30%计入个人专户。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以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以及被征地居民的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医疗保障费用。

3.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16周岁至“3545”年龄(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不含)的被征地居民,参照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年度(以下简称“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15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用;“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和被征地居民实际可享受月数,一次性缴纳生活补助费用。

4.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16周岁以下)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被征地居民实际可享受月数,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4个月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5.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且申请领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被征地居民,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三、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办法

(四)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趸缴后,建立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接续参加相关基本养老保险。

(五)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

(六)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已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补缴标准和待遇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待遇按分段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部分组成,今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按规定支付。

(七)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满15年的,可将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专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及被征地时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