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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9〕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和用地并组织建设,专项用于限定的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管理。
  三、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以及相应的保障方式如下: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先租赁经济租赁住房,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又暂无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中收入家庭,可以租赁经济租赁住房。
  四、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各区经济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予以协同配合。
  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经济租赁住房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保障性租赁房。
  经济租赁住房的立项建设、规费税费缴纳、机动车位建设标准、租赁管理等均按照廉租住房政策执行。
  七、经济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租赁住房公建配套和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
  八、经济租赁住房的设计标准、建设标准、结构户型、装修标准、公建配套等应体现实用、朴素、简洁的原则,并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确定。
  九、经济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等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的管理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参考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并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向社会公布。
  十、经济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杭州市区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在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区无房。
  申请相应经济租赁住房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先租后买的家庭,需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规定的申请条件,且为无房户。
  十一、经济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进行申请。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参照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统一申请。
  十二、用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经济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需求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需求人员清单等材料。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统筹房源和需求的基础上,向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