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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发〔2017〕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7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我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省内有条件的地区布局建设一批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以品牌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形成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全门类,创造、保护、运用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链,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章  原则和任务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
(三)夯实基础,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服务内容,拉长服务链条,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一)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识等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本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涵盖代理服务、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战略分析、复审诉讼、交易运营等环节的服务产业链。
(二)集聚知识产权服务专业人才。吸纳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领军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队伍,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三)搭建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平台。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知识产权代理、战略运营、维权援助、标准制定等服务内容,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有机衔接和互动发展。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行业管理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引导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重大项目,形成奖惩分明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第三章  建设主体和主要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围绕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产业特色明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区进行布局,依托单位是示范区的建设主体。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的依托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或民营的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大市场、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二)所在区域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一定规模基础,现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以上,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需求。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条件资源。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招引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服务力量。优化知识产权代理、信息、维权、咨询、托管、商用评估、法律等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强化品牌建设,突出特色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三)服务区内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促进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的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激励与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