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明确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
凡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属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1982年底前任厂级领导,1994年底前在厂级领导岗位(包括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退休的人员,列入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
厂级领导包括厂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副厂长,以及厂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专职工会主席,以及享受厂级领导待遇的协理员、调研员等。
二、生活补贴的标准
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