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商务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8日规定,现行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 深府办规〔2020〕9号),进一步细化相关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扶持方向和标准等内容,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6月19日

《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 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深商务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细则主要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四大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发挥市区联动机制,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建设全球重要商贸中心。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行、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四)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五)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条件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首次申报受理的项目,融资额按照《若干措施》实施之日前三个年度核算执行;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5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融资奖励。按照企业在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2.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在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按照企业在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5.贡献奖励。对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落户奖励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可同时申报。

  1.落户奖励。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房租或水电等)支出等。

  3.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综合支持。具体方式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所述优惠与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扶持: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2.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3.经评选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资助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已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被评选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给予资助,不占用各区2个资助名额。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示范奖励。对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批(含增补)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主体,获批上述两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2.投资资助。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全市每年最多资助5个。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第九条积极推动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建设,对评选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近三年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已享受过此类奖励或资助的除外。

  (二)扶持标准:

  对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网络零售额纳统,扶大扶强电子商务应用。对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进行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2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对网络零售额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支持消费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对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

  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购金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深圳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进行资助:

  (一)扶持条件:

  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的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的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开设网上深圳商城进行资助:

  (一)扶持条件:

  集合深圳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资金申报年度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完善跨境电商通关节点,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能力:

  (一)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规定,并取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