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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每年的休假率达到90%以上,每个工作人员休假天数达到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50%以上。

二、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安排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