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2020〕34号)、《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5%(含)以上的法人股东,不包括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人股东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比例未达监管规定的上限时,经批准可向本公司法人股东借入资金,定向用于发放贷款。
第二章 借款规定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法人股东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本运用较充分,申请前一个月注册资本使用率在80%以上。
第五条 法人股东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80%;
(二)出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
(三)法人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严禁通过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非自有资金形式筹集资金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 法人股东借款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借款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人股东借款合同终止前,做好后续融资安排。
第三章 报批流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法人股东借款,应向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法人股东借款的基本条件,以及借款的原因、法人股东个数、额度、利率、期限等内容;
(二)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向法人股东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三)拟借款法人股东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
(五)拟借款法人股东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