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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10〕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10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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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