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沪人社医发〔201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3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7〕45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通知实施后,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城镇在职职工和原参加本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