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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等27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19〕112号规定,有效期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五年。
各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委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委管企业下属控股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委管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