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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施行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工商发〔20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就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家庭农场(包括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可自主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发起人)之间应具有亲属关系。

四、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或“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字样。采取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采取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和“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