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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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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财政委、财税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和《 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 粤府办〔2009〕56号要求,尽快将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医改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抓住近期学校即将开学的时机,全力以赴推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学生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做好学生整体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财社〔2007〕313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流程,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上级部门接到下级申报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学校责任
     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参保和就医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引导和承办学生整体参加居民医保的各项事宜;应当明确分管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学生处、财务处、校医院或公医办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做好相关工作。
     学生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