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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的通知

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去年10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宁波地区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改革试点,我省其他部分地区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实施简易注销,包括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个体工商户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工商、税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通报对方部门。二是清理对象准备依申请注销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并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对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报、税务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信息的交换比对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属于清理范围的相关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将工商部门提供的未年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在依职权注销决定作出前,相关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涉税事宜并经税务部门通知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注销程序。

工商部门依职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负责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个体工商户依申请注销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