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9〕17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8-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需审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和申请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中如有单笔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需上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企业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中如有单笔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在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申请。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送给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