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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险〔19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苏劳险〔1992〕3号)和《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劳险〔1992〕16号)等文件以及在推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

   二、国家规定在国内外各类院校学习、进修、留学期间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在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转移。

   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符合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