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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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7〕74号)的基础上,为全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
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条件为: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五)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标准,落实相关配套补助资金。
三、凡是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在2009年年底前纳入职工医保。其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
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
企业破产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规定,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四、对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经按照
粤府办〔200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