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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人专〔20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有关条款规定,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视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其攻读学位时间的计算:提前获得学位的,以实际攻读学位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二、留学人员在办理视作缴费年限时需携带劳动(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和经杭州市人事局确认的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证明等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