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0〕21号)规定,自2020年8月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沪府发〔2015〕3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其在本市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上述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市稳定居住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城镇户籍人员。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根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