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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各地实施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工业用地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为主,一些地方存在互相压价出让工业用地的现象,导致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不利于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自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的除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对重大工业项目集中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china.com)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等部门,根据开发区(园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供地以前,其宗地供应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示,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规避用地信息公示。

(四)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报批农转用、征收,涉及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