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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9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21-04-30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