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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兰政发〔201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精神,鼓励支持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多样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教育、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工商为成员的兰溪市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深化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4.设置基本要求。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具备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规模不少于24个班。民办学校必须按相关法规进行审批及登记。

5.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积极开放教育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品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三、加大扶持,落实教育公共政策

6.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以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落实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25%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给民办学校。上述经费由市财政按实列支。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由本级财政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8.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做好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对民办学校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9.实行补偿教育、合理回报收费政策。落实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10.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财政补助政策待遇。

四、师生为本,提高办学质量

11.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等均保留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可回原单位任教。

12.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公办身份保持不变,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出资财政代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人事关系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在聘期满后,可回公办学校应聘。在民办学校任教年限视作教龄,工龄。

13.民办学校可自主招聘老师。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发放自主招聘老师工资,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教育局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

14.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组织自主招聘的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