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
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期负资产的抵补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产处置政策,现就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清算期负资产,可用以下国有资产进行抵补:
1、企业改制时按预计亏损额提留的资产。
2、企业改制时享受的土地开发费下浮的资产。如在清算期出现负资产,其负资产大于当时国有资